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六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支持企业共度难关和创新发展,全力保持经济稳定运行,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昆政发〔2020〕4号),结合昆明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一)组织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发挥网格包保责任单位及党员先锋包保责任小组职责职能,及时收集企业复工复产需求,按照实际复工情况,采取分批免费提供和帮助企业统一代购相结合的形式,帮助企业置备复工所需的口罩、消杀物资、测温仪等防控设施;协调园区具备检测条件的医学检测机构降低检测费用,为园区企业提供定点新冠病病毒筛查服务,对经管委会确认,来自国家公布重点疫区的辖区企业员工,每人给与150元检测补助,进一步降低复工企业的防控风险;进一步落实复工问题“零积压”制度,确保企业提出的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对园区企业在疫情期间,因合同履行产生违约风险的,园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援助服务。进一步指导和帮扶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前提下,全面复工复产。
(二)对重点复工复产企业给与复工补贴。对在3月1日前实现复工复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按照一季度经济贡献,一次性给与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复工复产补贴。
(三)着力解决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复工物流及用工问题。积极帮助协调园区企业物流需求、采购证明、通行证等问题,对园区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物流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采取疫情指挥部发函的形式,补助重点企业上下游企业所在行政区域政府协调企业复工;对在3月1日前复工的重点投资项目(复工人数达到50%以上),按照实际复工人员比例,一次性予以复工人员返程交通费用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重点企业核心技术人员,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保障关键技术人员到岗、到位。
第二条 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在疫情期间承租昆明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单位场地的中小企业,免收三个月房租;鼓励园区其他楼宇运营单位对中小企业租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租,营造共克时艰、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减免、缓缴税款及社保费用。认真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税收政策、社保政策,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税收减免、税款缴纳延期、稳岗返还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等扶持措施。
(六)补助疫情期间防控物资急需物资生产、配送企业人员工资。在进一步落实好(云人社通【2020】22号)精神,积极兑现省级“一次性就业补贴”的基础上,对被奖励企业再按一比一的标准配套奖励;对未列入省级奖励企业名单,确在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区内企业参照省级文件执行,由区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
(七)稳定金融支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应对疫情的各项金融政策和要求,积极帮助园区中小微企业争取信贷支持。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在疫情期间获得金融机构新增或展期贷款用于复工复产或扩展促销的园区中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100%,给与每户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其中,通过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贷款的,按其实际缴纳担保费用的100%,在给与每户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费用补贴。
(八)发放科技创新服务券。凸显高新区特色和优势,定向投放700万元科技创新服务券,引导服务机构帮助企业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第三条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
(九)加快投资项目建设。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快各类投资项目、技改项目建设,着力推进园区投资结构优化和重点项目实施。其中,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补;其他类型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对3月1日前复工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按照一季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其他类型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一季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计算年度奖补。
第四条 支持企业提升规模
(十)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升规纳入核算的互联网、软件和服务业企业,或首次升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且零售额占销售收入的30%及以上的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一)支持工业企业提产扩能。按产值规模分10亿元(含)以上、5亿元至10亿元、1亿元至5亿元、低于1亿元四个等级,对当年工业产值实现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其中,生物医药企业,按工业产值每增长1000万元分别奖励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的标准,给与每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他企业按工业产值每增长1000万元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商贸及服务业企业持续发展。其中,对一般性流通企业,特别是生物医药流通企业,按照当年销售收入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当年电子商务销售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5万元的标准,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跨境电商贸易首次突破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服务收入(不含产品提供)超过300万元的园区IT及现代服务业企业,按当年服务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0万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十三)加快培育科技创新主体。结合省、市专项资金,加大对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培育和支持,对首次获得、再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每户 3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
(十四)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生力军。 建立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快培育园区产业技术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生力军,对当年被认定为昆明高新区优秀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以及被权威机构列入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并在后续的房租补贴、研发经费补助、科技项目经费补助等方面再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和支持。
(十五)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由主导产业龙头企业牵头成立,服务于园区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联盟,成立当年给予50万元公共服务经费补助,此后每年按上年公共服务经费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十六)鼓励市场主体合作共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纳入当年特色载体建设专项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项目实际投入及服务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七)鼓励培育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园区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及第三方机构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补。
(十八)着力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加大研发经费补助。对在区内持续开展科技研发并纳入全社会 R&D 核算的主体, 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总额的 5%,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补助;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0%,再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加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在中央及省市专项支持资金基础上,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项目进一步给予奖励和支持,对已进入临床Ⅱ、Ⅲ期的新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万元、500万元的奖补;对已投入运营的精准医疗服务平台或项目,按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1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对其他已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按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10%,次性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补。对纳入市级及以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科技防治”的项目,按市级20万元、省级 5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制订相关细则才组织实施。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5日
Copyright © 2023云南卓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滇ICP备2021006356号